变更募资投向信息披露不及时,金辰股份及董秘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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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智慧财经网获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交所指出,经查明,2017年10月17日,金辰股份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2,875.53万元,并计划分别用于“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与“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以下简称募投项目)9,837.76万元与5,200万元,合计占募集资金净额的45.74%,计划实施周期为24个月。2019年4月18日,公司披露《募集资金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称,因下游光伏行业政策变化因素影响,公司放缓了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2018年末相关不利因素消除,2019年公司将按照原投资项目内容继续投入建设,且未说明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2019年12月6日,公司公告称,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上述募投项目仅投入募集资金101.04万元,拟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原因为2017年末起,上述募投项目所处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现有产能已能满足订单需求。经监管问询,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自2017年完成资金募集后,公司即意识到上述募投项目所处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且公司自上市以来关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披露不够准确,相关风险揭示不够充分、及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将募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项目实施情况及进展对投资者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公司应按照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在其专项报告中披露项目进展,对可能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并准确说明募投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2017年末即已意识到募投项目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造成影响,但公司并未就此作出准确表述并针对性提示风险,且在其历次专项报告中持续披露募投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直至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时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一条、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任职期间为2018年12月13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予以监管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