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林重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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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林重(002535.SZ)发布公告,2020年7月15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示,经查明,林州重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0日,林州重机和兰州中煤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中煤)签订工业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兰州中煤向林州重机提供锂电池系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9亿元,约定交、提货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2月18日、2月21日,林州重机分两笔支付给兰州中煤1亿元、0.95亿元,记入对兰州中煤的预付账款。
2017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将预付给兰州中煤的1.95亿元转为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确认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并将其他应付款1.95亿元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朗坤科技将其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即根据林州重机向兰州中煤支付预付账款起计算的利息(313天、年利率7.03%)共计11,918,779.16元,记入在建工程,同时贷记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林州重机将此笔资本化利息借记对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同时抵减财务费用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经查,朗坤科技将1.95亿元其他应付款转入在建工程时,并没有收到由兰州中煤提供的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
林州重机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206,918,779.16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林州重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对林州重机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现生,时任董事、总经理郭钏,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曹庆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郭现生、郭钏、曹庆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