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亏超15亿元年报被“无法表示意见”,华讯方舟2019年报被监管出具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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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智慧财经网获悉,华讯方舟(000687.SZ)披露,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0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3.5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21亿元,亏损额同比增加208.63%。2019年公司业绩下滑主要是在去产能、去杠杆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公司对军民融合业务进行进一步规划,剥离部分业务;同时,受到客户需求及公司资金等内外生影响,公司业务订单下滑,交付及回款不及预期。
华讯方舟还指出,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15日停牌一天,并于2020年6月16日开始起复牌;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16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由“华讯方舟”变更为“*ST华讯”。
值得一提的是,华讯方舟《2019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核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谢维信、曹健作出了无法保证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独立董事谢维信、曹健和张玉川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规定,依法依规,尽快解决问题。公司应积极核查资金往来情况,查清资金性质和实际用途,减少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独立董事谢维信、曹健出具的声明显示,其无法保证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因包括:希望到公司重要子公司实地调研但未能成行、对其经营情况缺乏实质性了解;重要子公司经营管理失控、存在资料缺失;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专项说明显示,年审会计师在对收入、往来款项和存货等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存在获得的审计证据与你公司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公司未能安排会计师监盘存货、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无法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等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专项说明同时显示,截至审计报告签署日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尚未就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的关联担保事项撤销仲裁申请,公司也未计提预计负债。而公司在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中称,收到天浩投资告知函,对方已豁免并承诺不再追究你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将在7日内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存在重大缺陷,包括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有效监督管理控股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与账面确认金额差异较大、账实不符、资料缺失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显示,公司计提报告期末各项资产减值准备121,863.26万元,其中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1,957.30万元,计提商誉减值86,228.58万元,计提后报告期末你公司商誉余额为零。
深交所对上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华讯方舟就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1.就年审会计师指出的内部控制各项重大缺陷和对资金占用专项审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公司董事会已采取的解决措施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结合公司在防范资金占用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等,自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按照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及其规定的意见类型就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2.说明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就前述声明中提及的问题事项与公司的沟通情况,独立董事表示希望到公司重要子公司实地调研但未能成行的具体原因,公司是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协助和工作条件,是否存在拒绝、阻碍或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形;说明独立董事相应履职情况,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其不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的情形。相关独立董事可就前述事项单独出具书面说明。
3.说明公司在配合年报审计的过程中,未能安排会计师监盘存货、未能向会计师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且无法协助会计师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的具体原因;说明公司董事会在会计师审计过程中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人员支持,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应对和补救措施,是否存在不配合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情形。
4.披露公司与天浩投资相关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对方未能在告知函声明的期限内撤回仲裁申要求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是否存在需补充或更正的情形;详细说明公司在仲裁未撤回的情况下未计提报告期预计负债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列示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与账面确认金额差异较大、账实不符的具体情况,包括差异项目、金额和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前期相关公告是否存在需补充、更正或追溯调整的情形。
6.说明公司在资产减值计提中,信用减值损失的项目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产生的往来款项,如是,进一步说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同时结合相关子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经营状况,说明报告期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前期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要求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布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