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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回复深交所:对朗奇科技担保4.98亿属无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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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智慧财经网获悉,华讯方舟(000687.SZ)回复深交所此前2020年5月22日下发的关注函。具体回复如下:

1、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警示公告》所述担保事项是否与《担保公告》披露的担保事项为同一事项。公司为天浩投资与朗奇通讯之间的意向总金额4.8亿美元的《产品销售意向协议》及其分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金额,是否达到或超过4.8亿美元。公司与《担保公告》披露担保金额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朗奇通讯与华讯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回复称,(1)《警示公告》所述担保事项与《担保公告》披露的担保事项为同一事项。2018年10月31日,天浩投资和朗奇科技签署了《产品销售意向协议》,约定天浩投资向朗奇科技提供货物,采购意向总金额4.8亿美元。同日,天浩投资、华讯科技、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朗奇科技在深圳市福田区签署了《保证担保书》,作为天浩投资与朗奇科技签署了《产品销售意向协议》的附件合同。截至回复出具之日,天浩投资与朗奇科技根据上述意向协议已签署的分合同实际发生的销售金额累计为1.387亿美元,朗奇科技未支付货款余额为6996万美元。因此,可能需对意向协议及其分合同履行担保责任的实际发生额累计为1.38亿美元,未达到4.8亿美元。

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及附件《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因此,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的担保公告中可能承担担保金额为意向协议及其下分合同可能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余额。

(2)经华讯科技书面说明,天浩投资是航天科工在香港的孙公司,也是华讯科技的海外卫星通信业务代理商。华讯科技通过天浩投资将卫星电视接收用高频调谐器销售给终端客户,天浩投资向华讯科技支付货款。天浩投资为控制风险要求增加分销商以及增加国企或上市公司担保,华讯科技基于市场开拓需要及对央企的信任,认为天浩投资作为央企子公司付款能力较强,能较大改善华讯科技的业务回款表现,确定朗奇科技为分销商,华讯科技及华讯股份提供担保。朗奇科技因开拓国内保理业务的需求,参股了华讯科技曾间接参股公司西安华讯方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8%股权;公司、华讯科技与朗奇科技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结合4号警示函的内容,说明公司董事会在《担保公告》和《回复公告》中对前述担保事项“属无效担保”的认定是否发生改变,公司董事会是否认为《警示公告》《担保公告》所述事项触及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的公司股票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并提供判断理由和依据。

公司回复称,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任何审批程序,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越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内部任何审批程序,属于无效担保,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但不排除后续仲裁院裁决乃至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将及时披露,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要求说明公司在《担保公告》中披露的仲裁事项的进展,以及公司相关应对措施的进展情况。

公司回复:截至回复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尚未解决担保事项,也未偿还损失。上述仲裁尚未组庭,华讯科技正在全力推进与天浩投资和解谈判工作。公司已取得担保事项原始资料的部分扫描件,公司与华讯科技共同委托了代理律师处理担保事项,未聘要求专职法律顾问就违规担保事项进行单独处理。董事会后续将根据上述担保事项解决的结果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结合公司控股股东解决担保事项或已偿还损失的进展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应当就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回复:由于上述担保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属于无效担保;且上述仲裁尚未组庭,尚未有最终的结果,公司尚无法确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合理估计担保损失金额,因此暂未对该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5、结合公司担保事项的梳理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可能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具体金额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公司认为其中哪些属于无效担保及理由。

公司回复:根据公司对担保事项的梳理,截至2020年4月30日,仅有对朗奇科技担保49,813.70万元由于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内部任何审批程序,属于无效担保。公司担保具体如下图所示:

6、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并结合4号警示函的要求,及时披露整改进展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回复: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外,尚未发现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司将结合4号警示函的要求,及时披露整改进展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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