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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收到《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案件发回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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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智慧财经网获悉,中超控股(002471.SZ)发布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原审原告众邦保理诉原审被告广东鹏锦、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超控股合同纠纷案件,共15起,诉求判决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回购案件所涉应收账款合计2.73亿元,支付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超控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超控股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0)鄂01民终3292-3306号。

本次重大诉讼进展:

近日中超控股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以查明此节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三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及中超控股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

综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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