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已量产引发股价异常,南京聚隆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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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智慧财经网获悉,南京聚隆(300644.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3月7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为支援应对疫情的防控防治,公司复工后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团队,于近日开发出聚丙烯熔喷专用料通用型和抗菌型两大系列,是可适用于口罩生产的原材料。目前公司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已有部分量产,后续将有所增加。”
江苏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针对股价异动应及时了解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相关业务,避免投资者对公司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的生产销售及业绩影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公司在此次股价异动公告中未披露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对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小的情况,也未说明是否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体股东的利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