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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ST升达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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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升达(002259.SZ)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2号】。

智慧财经网获悉,*ST升达存在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问题。具体事项为:2019年12月24日,公司与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绿源”)等各方签署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以及一系列《债务转移协议》和《债权让与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为:升达林业承接债务0.16亿元,受让债权5.86亿元,升达林业与陕西绿源双方在0.16亿元范围内完成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涉及的债权债务重组金额共计6.0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29%。上述协议签署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20日,公司才披露上述协议。

证监局表示,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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