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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规,*ST长动以及相关人员收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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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长动(000835.SZ)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1号)及《关于对赵锐勇、马利清、赵非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0号)。

据悉,*ST长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12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作为借款方与翁某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后实际借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公司、赵锐勇、马利清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12月29日,长城集团再次与翁某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万元,后实际借款8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公司、赵非凡、马利清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未按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在临时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城集团、公司、赵锐勇、赵非凡、马利清对违约的借款本金及有关利息承担偿付与担保责任。合计涉及实际借款金额10000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在临时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赵锐勇作为长城动漫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长城集团时任法人代表,马利清作为长城动漫时任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赵非凡作为长城动漫董事,参与、知悉上述重大事项,但未及时组织或督促长城动漫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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