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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A股IPO新进展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要求核查规范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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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智慧财经网获悉,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要求文件反馈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性问题

1、公司设立时使用厂房、机械设备。其土地来源于独资企业大邑建工厂,但未能过户到公司名下,2005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补足了出资68万元。要求公司说明相关设备的具体来源,形成过程,是否存在使用公司自有资产出资的情形;说明相关土地目前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09年,公司以机械设备350万元。公司同时披露,相关实物来源于大邑建工厂注销的资产,同时公司说明转移的房产建筑物无法办理过户。2012年,公司实际控制人用350万元现金补足了出资。要求公司说明用于出资的机械设备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及其合法性,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系,说明机械设备与不能过户的房产之间的关系;说明大邑建工厂注销过程中其他设备、房产等的处理情况;说明房产建筑物目前的使用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公司的股东。要求公司:(1)区分内、外部自然人股东,说明相关股东的基本情况,说明外部股东的入股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2)说明相关法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公司从事相同业务或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3)说明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4)说明股东中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的相关锁定期合理性。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较多企业。要求公司:(1)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实际从事的业务,基本财务情况,与公司在人员、资产、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说明相关企业是否存在涉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2)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成立时间、实际从事的业务、注册资本、基本财务情况,与公司在人员、原材料、设备等资产、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与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往来;说明关联方的客户是否与公司的存在资金业务往来;(3)结合公司关联方的生产情况,对公司销售的原材料占其业务的比例,其他客户的基本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要求公司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要求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要求公司说明:(1)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说明公司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大量退换货的情形,报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说明公司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公司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要求公司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公司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公司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8、关联交易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公司关联方采购定价依据、价格与同期可比同类销售价格、市场价格对比情况,交易定价公允性,采购结算情况,与同类结算政策、程序及过程比较情况及差异合理性;(2)公司持续存在前述关联方采购的原因、合理性。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营业收入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2,595.61万元、31,530.88万元和42,308.24万元。报告期公司的产品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国内,销售区域分布主要受到砂石设备需求、砂石生产产量及公司营销渠道建设等因素综合影响。从销售区域分布来看,公司西南、西北、华北等地区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外销占比在5-8%。在收入确认原则方面,(1)破碎筛分成套或单机设备:合同约定公司不承担安装义务的,在购货方收到商品并签收后,按合同金额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合同约定公司承担安装、调试义务的,在购货方收到商品,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金额确认产品销售和安装收入。(2)配件:发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相关义务履行完成,公司取得收款权利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3)出口:在产品到达指定港口或口岸,办理完毕报关手续并取得海关报关单后,按报关出口日期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产品对主要客户的价格形成机制,产品价格与主要材料采购价格变动的联动方式,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2)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要求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详细分析营业收入变动原因;(4)细化披露国外销售地域分布,主要结算币种、方式,定价原则及占比,相关交易可持续性等;(5)结合公司与各主要客户签订合同的一般条款、对产品权利义务转移时点的约定、业内通常认定原则,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公司各类收入确认具体原则的依据、金额、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公司各月各类主要产品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并说明与实际成交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相关产品如有可比市场价格,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差异原因;(2)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各类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数量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3)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采购破碎筛分成套或单机设备与其砂石骨料生产量、砂石生产线投资需求间的匹配关系。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收入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0、第三方回款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公司第三方回款涉及的总金额分别为11,037.97万元、6,368.95和1,918.17万元,其中由客户委托或约定其关联方支付货款的金额为6,927.33万元、3,837.54万元和599.42万元,以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的金额为1,949.07万元、1,161.27万元和503.00万元。

要求公司:(1)说明前述2类第三方回款涉及客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报告期同一客户采用回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2)补充说明存在尚未核实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回款(包括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在支付方式上是否存在风险,相关收入是否具有可验证性,是否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及依据等;(3)说明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4)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详细说明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5)说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6)说明是否存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如存在,前述情况是否纳入第三方回款统计范围,是否符合正常商业交易安排及合理性;(7)补充说明公司未纳入第三方回款范围的业务在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对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实际付款人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情形的核查情况。

11、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累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11.27%、10.46%、10.38%,主要客户包括GS Line
Limited、西藏海诚利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堆龙瑞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赣县金元采石场、哈尔滨宏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晶泽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西安三石众联建材有限公司、西藏晟欣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葛化物流有限公司、李彬等,报告期内客户变化较大。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规模、主要业务及销售情况、与公司业务建立及发展历史、公司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等相关信息;(2)报告期内客户变化较大的原因,相应销售机制及市场开拓情况等;(3)客户为租赁、商贸、物流等类别公司及个人的销售情况,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等。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各期前20名客户销售数量、收入情况,并说明各期销售规模与对应客户生产规模是否匹配,各期变动情况及是否存在异常;(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既向公司销售又向其采购的企业,如有,交易内容及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20名客户销售毛利率水平,并分析说明各期差异、不同客户间差异情况、原因和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客户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公司产生交易的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关客户情况、交易内容、成立较短即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等;(5)补充说明公司与租赁类公司交易的具体模式、内容、金额、最终客户情况,相关交易是否承担特殊义务,相关会计处理情况;(6)补充说明公司向商贸类、物流类等非直接使用产品设备客户销售情况、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等;(7)补充说明公司向个人销售产品的情况,主要个人客户基本情况、销售金额、结算方式、产品使用情况、中介机构核查情况等。

12、原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成本核算相关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铸件、锻件、电机、轴承等。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14,499.54万元、14,499.54万元、
27,542.73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分别为11,325.48万元、16,186.90万元、和21,971.86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79.18%、80.81%和81.76%,人工成本占比分别为11.03%、9.91%、10.93%,制造费用占比分别为8.72%、8.35%、6.56%。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成本变化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盈利影响及相关风险;(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6)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耗用能源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7)补充披露公司外协加工涵盖内容、涉及工序及外包原因,外协加工的计价基础和原则,主要外协供应商基本情况等。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原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各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单价及对比和差异合理性,各月各主要原材料消耗数量、金额与各产品生产数量匹配关系,消耗原材料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差异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各产成品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各材料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6)补充说明公司外协企业加工能力,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协委托量占相应外协企业产量比例等情况。

13、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四川省柏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乐山锦翊良云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庞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岷江锻造有限公司、四川省世纪联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等。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向公司提供产品及用途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公司:(1)列举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及采购构成,对于新增供应商说明业务开发过程;(2)补充说明供应商中存在部分供应链、商务公司、物资公司等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公司向提供同类产品供应商采购产品的价格对比情况,并分析存在差异情况及原因。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公司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4、毛利和毛利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8,292.15万元、11,500.07万元和15,434.63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70%、36.47%和36.48%。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产品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变动情况;(2)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公司单位毛利、毛利率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期间费用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5,233.37万元、6,644.32万元和7,877.8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2.94%、20.89%和18.39%。其中,销售费用分别为3,736.50万元、4,691.68万元和6,045.6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38%、14.75%和14.11%;管理费用分别为1,313.98万元、1,755.99万元和1,714.2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6%、5.52%和4.00%;研发费用分别为245.25万元、260.68万元和490.7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7%、0.82%和1.15%。

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与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工资与同地区同行业比较情况;(2)补充披露质保维修费按照收入1%计提的具体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及具体原因,涉及产品情况、质量问题及影响、相关问题解决情况、已售或现有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出现同类问题的可能及依据、对公司影响等;(3)补充披露公司车辆使用及运杂费计价及核算办法,结合报告期内运输量、运输半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运输费变动原因,报告期各期需公司承担运费的收入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和原因;(4)研发支出的核算范围、口径、原则、具体构成,对应研发项目及投入情况,相关归集是否与业务内容一致;(5)安全生产费计提情况、依据及使用情况;(6)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大幅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7)2017年中介服务费大幅增加的原因,支付对象及内容;(8)用于研发新产品所领用的直接材料在生产成本中归集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1)用于研发新产品所领用的直接材料在生产成本中归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新产品研发投入在生产成本中如何归集分配,与产品成本支出是否存在跨期差异;(2)中介机构对公司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6、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
173.50万元、1,427.55万元和1,093.94万元,主要为银行承兑票据;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147.77万元、2,617.11万元和2,291.38万元。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和信用政策,量化分析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和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主要欠款客户应收账款形成时间、合同规定结算周期,是否如期还款及原因、相关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期后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对应收入形成时间、欠款占项目金额比例,是否在合同期内等相关信息;(4)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并列示各期末期后半年、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回收金额及占比;(5)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的统计方法;(6)补充披露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补充披露公司以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补充披露差异原因;(7)补充披露公司对报告期收取的承兑汇票的风控措施及有效性;(8)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票据期后回收情况;(9)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汇票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1)结合各期末欠款客户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核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2)应收账款账龄统计及列示是否准确;(3)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报告期各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4)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收取、转让、兑现金额,各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5)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17、存货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745.29万元、10,448.76万元和13,786.0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54%、25.38%和27.64%。报告期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

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占比及销售周期等相关因素,详细披露并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产成品数量、金额、周转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末各类存货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3)补充披露公司对发出商品控制措施及有效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收入增加情况下,期末发出商品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存货的库龄情况,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1)详细核查并说明各期末存货具体构成、数量、金额合理性;(2)补充说明存货中产成品、发出商品单位成本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主要项目及进展情况、期后收入确认情况及与项目进展匹配性,从产品发出到收入确认时间分布情况等,公司是否存在通过调节发出商品金额及进度实现收入跨期调节情形;(4)结合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及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补充说明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6)结合前述核查,详细说明公司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为客户申要求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模式为客户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后,剩余款项由客户向银行申要求贷款支付。其中,由于债务人胜伟建材经营困难,2017年12月起未能按期并足额向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还款。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于2018年3月行使质权,从公司单位保证金账户内划转存款及孳息236.60万元。

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为客户申要求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实现收入金额、涉及主要客户及销售情况,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收入确认的时点及依据等。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提供相关合同样本。

19、要求公司说明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公司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20、要求公司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公司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要求保荐机构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公司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公司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21、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23、要求公司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4、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公司披露其销售模式为全部直销。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包括个人。要求公司,说明主要法人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基本情况,说明个人客户的简历情况,说明相关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对相关产品的使用情况,以及认定为直销客户的合理性;说明公司客户对应的主要采掘地位置,以及相关采掘地距主要城市的距离,并结合公司客户的有关情况,说明均为直销客户的依据。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公司披露,其下游行业正在整合,目前小企业大量减少,客户集中度较高,但报告期内,公司对小规模企业的销售额逐年上升。要求公司说明主要小规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公司对相关主要小规模企业的相应盈利情况,说明小规模企业收入绝对值上升的原因,是否与公司披露的下游行业向大企业集中的说法存在矛盾。

26、公司的设备分为其中:破碎设备、筛分设备、输送设备。申要求文件显示,相关产品线包括简单生产线、还有更负责的生产线。

要求公司:(1)说明其产品是否以生产线的形势销售,如是,区分生产线和设备说明收入构成;(2)说明公司生产线的具体组成,具体设备结构,是否均为公司资产部件,是否存在完整的外购部件组成生产线的情形;如是说明相关设备的具体情况、采购价格公允性及来源。

27、公司的下游涉及天然砂和机制砂,要求公司说明两种砂石对设备的要求是否一致,如不是,说明相关设备的差别,盈利差别,及各自的主要客户情况、相关产品组合差异及售价情况差异情况。

28、公司的销售收入集中在西南地区,与公司说明的产品区域集中情况不一致,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其产品的销售区域与披露的我国主要生产集中地不一致的原因。

29、公司披露其行业存在季节性,一般一季度为淡季。但公司的业绩显示,没有明显季节性,一季度的收入水平较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业绩与行业一般规律不一致的原因。

30、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委外加工情形。要求公司说明,委外内容是否为重要工艺,公司是否可以自行完成相关工序,是否存在对外依赖,相关委外工序价格的定价是否公允,相关委外厂商的成立时间、业务规模和与公司的合作背景情况。

3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购内容为铸件。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相关铸件的采购价格与市场公开钢材价格走势是否存在差异。

32、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部分产品配件。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配件的具体构成,与公司其他主要设备的关系,相关配件销售的数量与公司的主要设备销量的对应关系,公司的配件客户与公司主要产品客户的对应关系。

33、公司的销售包括海外客户。要求公司说明对外销售的比例,以及主要海外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所在地、业务规模、具体生产开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的设备具体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问题

34、要求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要求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要求书面说明。

35、要求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公司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6、要求公司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7、要求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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