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福建省高院驳回*ST贵人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的复议申要求
返回

福建省高院驳回*ST贵人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的复议申要求

浏览次数:857 分类:财经

8月6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贵人(603555.SH)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集团”)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福建省高院作出(2020)闽执复75号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复议申要求,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即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300万股作价138600000元,交付给厦门国际信托抵偿本案债务138237195.24元。

本次执行裁定的基本情况如下:

因贵人鸟集团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2执569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冻结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已质押登记给厦门国际信托的本公司
33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138600000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于2019年12月16日10时起至2019年12月17日10时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sifa.jd.com)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0年1月22日10时至2020年1月23日10时,厦门中院将上述3300万股以138600000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再次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再次因为无人出价而流拍。

鉴于此,申要求执行人厦门国际信托向厦门中院申要求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138600000元进行以物抵债,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2018)闽02执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300万股作价138600000元,交付给厦门国际信托抵偿本案债务138237195.24元。

贵人鸟集团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厦门中院作出(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异议要求求。

贵人鸟集团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福建省高院申要求复议,福建省高院作出(2020)闽执复75号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复议申要求,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

截至公告披露日,贵人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49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45%,为公司控股股东,林天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执行裁定书涉及的股份为3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占贵人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7.35%。

点击取消回复

    分类

    在线客服x

    客服
    顶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