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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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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步森(002569.SZ)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步森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德清金融中心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前海汇能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告知书显示,步森股份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

告知书显示,徐茂栋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组织、策划、指派非上市公司人员轮流管控步森股份公章,致使上市公司公章管理长期处于不受控状态,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上市公司违规为天马股份向德清金融中心的1亿元借款、向前海汇能的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且未及时披露,为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徐茂栋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告知书显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飞应徐茂栋要求,由徐茂栋派人保管和监督上市公司公章使用,引发上市公司公章使用失控,未勤勉尽责,是上述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决定处罚情节如下: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陈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ST步森对上述处罚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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