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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陷诉讼风险,长沙银行上诉欲收回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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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智慧财经网获悉,长沙银行(601577.SH)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湘01民初1487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据悉,2018年11月29日,长沙银行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长沙银行向其提供3.17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被告一可以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申请贷款。

2018年12月12日,长沙银行与被告一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共计31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日起到2020年12月2日止,长沙银行依约足额发放贷款。

2018年11月29日,长沙银行分别与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为被告一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二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代码:002252)无限售流通35,480,000股股票质押给长沙银行,为被告一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目前,三位被告面临大量的风险诉讼,并且无法保障长沙银行贷款本息清偿,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等约定,长沙银行有权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长沙银行合法债权,收回信贷资金,长沙银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长沙银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11,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决原告对被告二提供质押的股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在被告一前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应当承担的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执行、财产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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