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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涉及仲裁,国投融资要求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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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智慧财经网获悉,博天环境(603603.SH)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59554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融资”)就与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博瑞”)签署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等、与博天环境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及《保证合同》等相关从合同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为:

1.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173,355,480.11元;

2.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以人民币173,355,480.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为人民币5,374,019.88元);

3.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以人民币2,771,829.7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为人民币227,290.04元)以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27,718.30元;

4.裁决大同博瑞承担国投融资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5.裁决大同博瑞承担国投融资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78,853.3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3,853.39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6.裁决国投融资对大同博瑞提供质押的特许经营权,即《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PPP项目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裁决国投融资对大同博瑞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即《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PPP项目合同》项下对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裁决国投融资对博天环境提供质押的股权,即持有大同博瑞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9.裁决博天环境对大同博瑞在上述第1项-5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裁决大同博瑞和博天环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案件事实与理由为:

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国投融资按合同要求向大同博瑞指定的账户合计汇款人民币15,800万元,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至2020年3月20日租金支付日,大同博瑞未按要求支付租金本息合计人民币2,771,829.78元。

国投融资认为,案涉合同及从合同均合法有效,国投融资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而大同博瑞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国投融资要求大同博瑞提前清偿全部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国投融资亦有权要求博天环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智慧财经网获悉,目前博天环境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案件共计21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17,076.85万元,均为未结诉讼。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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