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康收民事裁定书,华宝信托对京福华越的强制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
浏览次数:915 分类:财经
7月30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恒康(002219.SZ)收到《民事裁定书》。因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向椒江区法院提出对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强制清算申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椒江区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次强制清算基本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
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案情介绍
2020年1月京福华越执行事务合伙人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福资产”)向公司发出了《关于成立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清算小组的通知》的书面通知,因京福华越产业并购基金投资退出期已届满,京福资产决定成立清算组并进入依法解散清算程序。
申请人华宝信托于2020年6月29日向椒江区法院提出了对京福华越的强制清算申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椒江区法院提出了异议,认为京福华越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不适用强制清算程序,且京福华越已经成立了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请求驳回华宝信托对京福华越的强制清算申请。
椒江区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投资退出期满的,有限合伙应被解散,故京福华越的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但至今,各合伙人仍未指定代表成立清算组对京福华越进行清算,故华宝信托作为合伙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京福华越进行强制清算。虽然强制清算程序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强制清算只适用于公司,不适合其他企业,不是排他性的规定。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
*ST恒康表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如京福华越被强制清算后可能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或风险:
1、京福华越的经营亏损由有限合伙财产弥补,在有限合伙出现亏损时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排在第一顺位按实缴出资额承担亏损。
2、京福华越清算时,如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分配的金额不足京福华越清算时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最高参考收益及实缴出资额之和时,公司或者指定的第三方应收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
3、若公司在未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情形下,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有权向任一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支付的收购价款低于合伙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款金额的,则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对该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若公司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按时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应就逾期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0.05%的标准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