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贸易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疑?深交所再发问询函询问
返回

贸易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疑?深交所再发问询函询问

浏览次数:766 分类:财经

7月17日,智慧财经网获悉,达志科技(300530.SZ)近日收问询函。

深交所表示,在对达志科技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回函》)的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要求达志科技予以进一步说明:

1.根据《回函》,达志科技贸易业务第一大客户为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化工”),2018年、2019年公司对其实现销售额分别为3,376.55万元、2,765.19万元,占化工贸易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0.86%、39.74%;第一大供应商为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国际”),2018年、2019年公司向其采购额分别为3,310.34万元、2,554.84万元,占化工贸易业务采购比例分别为94.70%、38.27%。公开信息显示,中冶化工和保华国际通讯地址、电话、邮箱地址相同,且两者均为贸易商。

(1)要求公司说明与中冶化工、保华国际签署合同、发货签收、收付款的具体日期、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定价情况及其公允性,毛利情况及毛利率的合理性,中冶化工、保华国际之间,中冶化工、保华国际最终销售客户之间,中冶化工与保华国际管理层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并报备相关合同、收付款凭据、收发货凭据。

(2)要求说明公司贸易业务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所处位置相同且同为贸易商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3)根据《回函》,公司与中冶化工的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金额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给供方,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日”,与贸易业务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均为预付款结算。要求说明上述结算方式形成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近两年贸易业务相关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及预付款商品到货情况说明上述结算方式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2.根据《回函》,达志科技2019年对贸易业务第二大客户广州荣厚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厚商贸”)实现销售额1,498.55万元,占贸易业务收入比例为21.54%,公司与荣厚商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开信息显示,荣厚商贸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实际尚未缴纳,注册地址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蔡志华的配偶刘红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乐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田园”)的注册地址相同。

(1)要求公司结合荣厚商贸与乐田园注册地址相同以及两者的出资人、管理人员等情况说明荣厚商贸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2)要求补充披露公司与荣厚商贸的历史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日期、成交金额、交易内容及发货签收、收付款的具体日期、定价情况及其公允性等,并结合荣厚商贸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内容、

资金往来及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与荣厚商贸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荣厚商贸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是否存在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并报备相关合同、收付款凭据、收发货凭据。

3.根据《回函》,达志科技在2019年开展化工贸易业务中佛山市扬特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民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既为销售对象同时为采购对象。公司称与上述两家公司之间采购和销售的商品批次、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均有所不同,每次购销均为单独的贸易业务,是基于“价格优先”原则的原因形成,具有商业合理性。要求公司补充说明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具体交易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日期、成交金额、交易内容及发货签收、收付款的具体日期、定价情况及其公允性等,并结合交易明细情况具体说明上述两家公司同为销售对象和采购对象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报备相应合同、收付款凭据、收发货凭据。

深交所要求审计机构就上述第1-3题逐项认真核查并确认达志科技贸易业务真实性及商业实质,相关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以上问题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对达志科技贸易业务真实性以及相关财务报表科目实施的审计程序、采取的核查措施及结论。

点击取消回复

    分类

    在线客服x

    客服
    顶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