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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等信披违规违法,*ST银河及相关方被处罚并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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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银河(000806.SZ)披露,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广西证监局查明,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资金。其中,通过直接或间接划转资金或代为还款的方式,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提供资金44,000万元、34,032万元和81,767万元;通过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的方式,2016年、2017年银河生物分别向银河集团及潘琦提供资金9,000万元、6,900万元;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2018年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7,000万元。综上,2016年、2017年、2018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53,000万元、40,932万元、88,76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20.13%、42.15%。截至2018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7,411万元,占2018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34.10%。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在银河集团总裁姚某平的组织安排下,由银河生物及子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30万元。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123,930万元、8,50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18起,涉诉金额合计不少于156,546.37万元。其中,截至2018年3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5起,合计金额不少于21,622.84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7月7日知悉上述5起诉讼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2019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2018年4月至8月,银河生物工作人员每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银河生物股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根据査询记录,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6月11日知悉前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7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河生物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银行票据、银河生物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

1.对银河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张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叶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卢安军、王肃、刘杰、朱洪彬、宋海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陈汝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8.对蔡琼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一、对潘琦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对徐宏军、唐新林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三、对刁劲松、张怿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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