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经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ST尤夫全资子公司智航新能源收到法院传票
返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ST尤夫全资子公司智航新能源收到法院传票

浏览次数:698 分类:产经

9月3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尤夫(002427.SZ)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近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苏12民初173号】等相关诉讼文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阶段为尚未开庭。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1: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2: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4: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6年12月,智航新能源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智航新能源方形动力锂电池项目由华泰公司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华泰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施工。

2017年初,智航新能源、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江苏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航公司”)签订《动力锂电池及组件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一)》,约定由于部分土地规划手续不全,管委会

根据智航新能源要求组织代建生产厂房、办公研发楼及配套用房,上述项目建成投产后18个月,由振航公司出资替智航新能源回购。2017年7月,龙江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4月,龙江公司施工的工程均已完成主体结构,已完工程造价为49,972,325.43元,但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为此,龙江公司被迫停止施工。2019年2月,华泰公司向龙江公司支付315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未支付。

原告龙江公司认为,华泰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龙江公司支付工程款;智航新能源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被告3作为智航新能源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其财产与智航新能源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对智航新能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动力锂电池及组件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一)》,在振航公司未替智航新能源回购前,上述项目由管委会建设和所有,故管委会亦是上述项目的发包人,其应与智航新能源共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现上述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45,502,325.43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ST尤夫认为: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智航新能源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智航新能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的全部资产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智航新能源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审计制度,财务、财产完全独立,不存在与智航新能源的财产混同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无需对智航新能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取消回复

    分类

    在线客服x

    客服
    顶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