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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项目投资纠纷,法院受理*ST中南全资子公司起诉状

浏览次数:840 分类:产经

8月20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中南(002445.SZ)全资子公司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易志诚”)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经审核已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1: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杨伟

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1于2018年就原告参与3部影视剧项目投资事宜签署了相关协议,原告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仟捌佰伍拾万元整(¥48,500,000元),原告可获得收益回款为投资成本及相当于投资年化收益率20%计算出的收益之总和,即:收益回款=投资成本+投资成本*20%/年(收益起算日自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日)。并约定被告1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全部投资款及收益,被告2以其名下全部财产对返还申请人收益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影视剧项目投资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投资款,但被告1始终未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收益。鉴于此,原告及霍尔果斯市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1于2019年6月24日就上述各影视剧项目投资款及收益的返还事宜签署了《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还款协议”),约定被告1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返还全部投资款及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投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2以其名下全部财产对返还申请人投资款及收益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除于2019年7月15日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外,未按各影视剧项目投资协议或还款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其他任何款项。由于投资收益按年化标准计算(时间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则二被告应以未付投资款及固定收益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据此,二被告应付未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柒万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肆角玖分(¥59,171,818.49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影视剧投资款人民币4750万元及年化收益率20%为标准计算的固定收益人民币970万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971,818.4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7月10日起算,暂算至2020年7月9日,逾期利息人民币1,971,818.49元)。(以上费用共计59,171,818.49元)

3、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ST中南表示,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智慧财经网获悉,*ST中南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近日分别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苏0281民初11043号】及【(2019)苏0281民初11064号】。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号)。目前,上述案件均已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2019)苏0281民初11043号案件:

(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借款本息40,885,884.1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9350%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有权以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新风路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355号】及江阴市蟠龙山路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357号】房地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0,251,700元、23,738,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陈少忠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对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8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陈少忠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281民初11064号案件:

(一)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借款本息106,575,457.0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有权以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新风路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55139号】及江阴市蟠龙山路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140号】房地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髙额75,500,000元,59,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陈少忠对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1.9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4,962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陈少忠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ST中南(002445.SZ)表示,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各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面临支付本金、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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