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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决定提高诉讼赔偿金:沪江教育等公司无停止侵权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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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智慧财经网获悉,豆神教育(300010.SZ)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起诉沪江教育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事项,鉴于被告无停止侵权的意愿且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且造成较大损失,公司决定提高诉讼赔偿金额并要求被告进行公开道歉。公司已于近日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递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豆神教育全资子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未来”)于2019年10月1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并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了《诉讼服务告知书》,公司起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教育”、“原告”)及上海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课教育”,以下上述双方合并简称“被告”)针对中文未来实施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损失并承担本公司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等责任。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已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沪江教育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鉴于被告无停止侵权的意愿且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且造成较大损失,公司决定提高诉讼赔偿金额并要求被告进行公开道歉。公司已于近日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递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上海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4、有关诉讼的起因及依据:

上述两被告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原告窦昕团队大语文教学视频,并在沪江网大量售卖,借助窦昕及其团队的知名度大肆宣传获利;两被告借宣传窦昕团队及其大语文课程的同时打包销售其老师的直播课程,并于2020年推出其老师的“新麦大语文全集联报班”课程,新课程的编排完全模仿窦昕团队创作的大语文课程,该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

5、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售卖中文未来窦昕团队创作的大语文课程以及模仿大语文的课程,并销毁相关视频、资料;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以窦昕大语文团队人员进行宣传;立即删除《说说被称为“窦神”的网红名师,为什么他的课让孩子疯狂打call!》等文章;删除窦昕大语文团队的视频、图片等宣传内容;

(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共同赔偿2000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律师费以及公证费32,574.5元;

(5)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在沪江网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开道歉的文章,并消除影响;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大语文课程体系的历史沿革

中文未来创始人窦昕是大语文课程体系的创始人。窦昕于2009年创业,建立了《思泉语文课程体系》;2010年,创办了高思教育,并逐步组建了大语文团队;2013年带领大语文团队共同出版大语文配套教材;2014年带领团队进入北京阳光

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教育”);2015年2月,窦昕创办中文未来,创建了线上教学平台诸葛学堂,并出版了“有意思”系列书籍;2016年底窦昕大语文团队正式离开巨人教育,中文未来成为窦昕大语文的唯一合法经营主体;2018年2月中文未来被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创立了立思辰大语文(现更名为“豆神大语文”)。截至目前,公司拥有111家直营合作店和346家加盟店,诸葛学堂(现更名为“豆神网校”)作为大语文直播课、录播课和会员体系为核心产品的在线学习平台,2019年实现全网覆盖用户1500万人,品牌曝光超14亿次,因此窦昕创作的大语文课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4年11月11日,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沪江网”,后改名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一“沪江教育”)与北京聚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优网络”)签署《沪江网-巨人教育视频课程合作协议》;之后,于2017年09月01日与聚优网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沪江网-巨人教育视频课程合作协议》中甲方沪江教育变更为佳课教育,该合作协议已于2017年11月10日到期,合作课程仅涉及一、二年级语文学科课程,课程数仅22节,授课老师没有窦昕、郭华粹、房芳等人,但被告实际售卖的是666节课,且宣传的是窦昕整个团队。另外,聚优网络根本无权签订《课程合作协议》,窦昕团队在巨人教育所上课程是早已经创作完成的,知识产权应当归窦昕所有,且2014年窦昕及其团队的工作单位是巨人教育而不是聚优网络,两被告根本无权销售大语文课程,更无权对大语文团队进行宣传。两被告对外宣传沪江大语文是联合高斯教育和巨人教育由窦昕团队精心打造,并向客户解释沪江大语文是最完整的大语文体系,且公然与原告的王者班进行对比销售。此外,两被告还借宣传窦昕大语文课程及团队的同时打包销售其仿制的线上课程,并借机宣传其相关老师,然后再由其相关老师模仿窦昕及其团队的大语文课程进行销售,该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且造成较大损失。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前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组织律师团队妥善处理此次诉讼,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依照法规及时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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