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清偿到期债务,*ST中南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滨江扬子申请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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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中南(002445.SZ)全资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被债权人江阴滨江扬子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江扬子”)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人:江阴滨江扬子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江扬子”)
被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
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基本情况
(一)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
截至2020年8月1日,欠付申请人本金696,511.90元、利息110,203.66元(自2018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共计806,715.56元。债权形成情况如下:
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滨江科创”)与中南文化、中南重工签署《债权债务确认书》,共同确认滨江科创代中南重工支付房产转让过户涉及的税费696,511.90元。
2018年11月13日,滨江科创与滨江扬子签署《债权转让及出资协议》。协议约定,滨江科创将其持有的91,005,759.80元债权转让至滨江扬子作为其在滨江扬子的出资。上述滨江科创代付费用为债权转让的一部分,滨江扬子成为中南重工债权人。
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支付本金及资金占用形成的利息费用,被申请人虽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表示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无法支付所欠款项。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
被申请人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涉及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被申请人所涉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获得足额清偿。
综上,被申请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且涉诉涉执众多,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的情形。
*ST中南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中南重工尚未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重整申请,中南重工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中南重工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ST中南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南重工的破产重整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中南重工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