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经 / 天成自控起诉众泰汽车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分摊费1314.02万元
返回

天成自控起诉众泰汽车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分摊费1314.02万元

浏览次数:818 分类:产经

8月13日,智慧财经网获悉,天成自控(603085.SH)发布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原告: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邦锐

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区

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9号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签署了《供货合同》(2017年)和《供货合同》(2018年),2017年《供货合同》附件的《价格协议》第5条约定“工装模具费按25万台套分摊,分摊完成后,产品单价应减去模具分摊金额。”第2条约定价格有效期详见产品价格明细表。2018年5月,因国家税改的原因,双方重新签署《价格协议》,价格有效期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截止到目前,被告只分摊了62283台,总计分摊费用435.98万元,尚有1314.02万元模具费未分摊。2018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下达2018年11月确认计划,确认向原告订购【2729】套座椅总成产品,原告据此积极备货,组织生产,但被告仅履约了部分义务,最终造成原告成品库存高达493.70万元的货物积压。综上,被告未依约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具分摊费用1314.02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成品库存损失493.7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经立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天成自控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点击取消回复

    分类

    在线客服x

    客服
    顶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