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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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昨日在“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透露,由央行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望于近期正式公布。
《指导意见》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设定总体基调,划出不能碰的红线,明确各个业态的监管部门。由央行牵头,则是基于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将分别出台关于P2P、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细则。针对支付行业的新挑战,央行还将出台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
张涛还指出,要使政府、市场和社会各归其位、各得其所。在进行监管时,应明确政府应该为、必须为的正面清单,市场主体不可为、不应该为的负面清单。同时,也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
张涛表示,《指导意见》的总体原则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根本出发点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早已进入高层的视野。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首批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课题组由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参与,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开展了调研。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于2014年1月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也参与了调研。他在6月份于上海召开的研讨会上表示,课题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将针对互联网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具体业态的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划定业务红线和明确监管部门及要求。而之所以由国务院层面出台意见,其政策意图是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统一起来,体现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整体性,避免监管缺位及监管重叠等问题。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表示:“我个人认为,由谁来监管只是表象,关键是业务的风险特征和本质属性,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比如说,只要涉及期限错配、许诺T+0、存在流动性转换,就要有流动性规则,不管是银行、P2P还是众筹;只要许诺收益,有类似的诱导行为,就要有吸收损失的能力。”
即将发布的《指导意见》,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性的规范文件。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部门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具体业态的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划定,P2P、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部门分别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张涛表示,针对由技术催生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如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继续适用,那就沿用。如果由于创新业务发展太快,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了不完善、不明晰和不适应的地方,有关部门应该抓紧做好法律法规的立、释、改、废。
P2P平台定位尚无共识
央行于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5年5月,共发放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112张牌照可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目前,《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曾被曝光,当中对相关的网络支付业务作出了限额: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统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这样的限额是否合理,曾引发激烈争论。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昨日表示:“这是一种结构化的制度安排。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在实名制的落实上,不如现有银行账户,其开户和实名制的落实还需要依托于银行,因此在开展业务时肯定要有层次上的区分,要不然也是一种不公平,容易造成高的向低看齐的现象。”
银监会负责制定的P2P监管细则何时出台也备受瞩目。由于各方的统计口径不同,目前市场上活跃的平台家数、年成交额并无确切数据。刘向民6月在上海表示,截至4月末,活跃的P2P平台超过1800家,2014年全年交易额超过2500亿。蚂蚁微贷(前身为阿里小贷)截至4月底已累计放贷超过了3300亿元。
参与P2P监管规则制定讨论的行业人士表示:“监管细则可能不会很快与大家见面,因为从业者与监管部门在P2P平台的性质上还存在分歧。监管部门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目前中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教育不充分,平台很难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绝大多数平台承担了风险识别的职能。投资者基于平台对资产的风险判断,购买产品,如果违约,自然会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股权众筹,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已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年内计划试点公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界定,一直是股权众筹争议的焦点之一。“东家”于今年3月底上线,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京东金融副总裁姚乃胜昨日表示:“私募的合格投资人一般是千万起步,信托是百万,而在股权众筹领域,某种意义上10万元就能成为VC、PE的LP。”
对此,范文仲认为,可以从两个维度控制风险:限定投资人的资质和门槛;限定每个人的投资金额,以扩大投资人的范围。
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保监会此前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