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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纠纷案存管辖权异议,*ST仁智收到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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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仁智(002629.SZ)收到民事裁定书。

据悉,公司因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的《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向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泽公司”)、魏传平行使代位权,向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邑法院”)提起诉讼,兴泽公司在答辩期间以“兴泽公司破产申请已由山东巨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巨野法院”)受理,应由巨野法院管辖”为由,向临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临邑法院裁定本案移交巨野法院管辖。随后,公司向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德州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辖终178号】,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二):魏传平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一):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不服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4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巨野县人民法院管辖,特依法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撤销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4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将案件继续由临邑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理解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临邑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一魏传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尚未经过,且上诉人已于2020年4月24日向贵院申请撤销对上诉二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在第三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不能及时偿还上诉人到期欠款,第三人对被上诉人二享有到期合法到期债权,被上诉人一对该笔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三人对被上诉人二的借款到期后,并未通过向被上诉人一、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怠于行使该笔债权,上诉人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了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现由于上诉人仅起诉了被上诉人一,未将被上诉人二作为本案被告,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

综上,虽然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被上诉人二破产案件,上诉人单独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上诉人一提起诉讼主张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继续由临邑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不仅是对我国法律的准确适用,更有效地保证了本案事实的证明,同时,也是对各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德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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