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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美都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未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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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智慧财经网获悉,退市美都(600175.SH)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退市美都于2020年8月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4号】。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2016年10月21日,美都能源控股股东闻掌华,向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31亿元。

2016年11月10日,闻掌华控制的美都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中泰创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亿元。

上述借款均由美都能源提供担保,但未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且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闻掌华未履行信息披露的告知和配合义务,隐瞒上述违规担保的事实,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二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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