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宜未及时披露,*ST荣华及实控人等相关方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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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荣华(600311.SH)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
甘肃证监局指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荣华实业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合计2552.8万元,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甘肃证监局还对*ST荣华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ST荣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
2.03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荣华实业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荣华实业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荣华实业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荣华实业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相关人员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因上述事宜*ST荣华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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