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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会】宏柏新材、格林达A股IPO过会,均被质疑毛利率下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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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智慧财经网了解到,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94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结果显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首发获通过。

宏柏新材:原料采购价格波动大,是否存利益输送?

宏柏新材主要从事功能性硅烷、纳米硅材料等硅基新材料及其他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我国含硫硅烷制造细分行业中具备循环经济体系及世界领先产业规模的企业之一。财务数据方面,2016至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宏柏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63,469.53万元、77,499.86万元、101,301.06万元、52,349.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684.40万元、9,252.00万元、17,373.63万元、8,026.37万元。

证监会对宏柏新材主要关注如下问题:

1、公司所在行业整体开工率不足,主要产品价格报告期内波动较大。要求公司代表:(1)结合近年来行业现状、环保政策及自身核心竞争力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自身产能利用率显著高于行业整体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扣非归母净利润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3)说明主要产品的定价原则及调价机制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针对同类客户相同产品定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其合理性;(4)结合销售流程、结算方式、物流情况,以及公司、贸易代理商、最终客户等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情况,说明将贸易代理商界定为经销商客户是否准确,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5)结合新冠疫情、汽车行业景气度等因素,说明公司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20年上半年及全年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报告期内波动较大。要求公司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金额的波动情况是否合理,主要产品单位人工费用波动较大且波动方向不完全一致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的变动情况,与公开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同类原材料不同供应商相同年度采购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3)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设立后不久即与公司合作且采购金额较大的情形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通过贸易供应商采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采购单价与生产型供应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小幅波动。要求公司代表说明:(1)主要客户产品毛利率与同期同类产品毛利率平均水平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相同客户同类产品不同年度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部分产品经销毛利率高于或接近直销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经销商是否存在合理的盈利空间;(3)内外销模式下同类产品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其中2018年外销毛利率明显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4)2019年毛利率下滑的影响因素及其可消除性,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预计2020年毛利率是否会出现持续下滑情形,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格林达:是否存商业贿赂?是否存毛利率下滑风险?

格林达专业从事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主要有显影液、蚀刻液、稀释液、清洗液等。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显示面板、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主要用于显影、蚀刻、清洗等电子产品制造工艺中。2017、2018、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3亿元、5.13亿元、5.25亿元,实现净利润5759.25万元、8947.02万元、1.02亿元。

格林达在发审会上被追问如下问题:

1、报告期公司存在租赁控股股东生产厂房、土地、公共设施,以及向控股股东采购能源和后勤服务等情形。要求公司代表说明:(1)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公司通过增资、购买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相关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价格是否公允;(2)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3)公司与控股股东及下属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共同客户、共同供应商情形,是否存在资产及人员混同的情形;(4)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对公司独立性构成重大障碍。要求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约40%。要求公司代表说明:(1)未直接向LGD销售而是通过中间客户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终端用户为LGD(韩国)的销售客户销售单价及销售量的变化情况,是否具有合理性;(3)汇率变动对公司收入、财务费用、净利润的敏感影响,公司针对汇率变动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4)公司通过上述中间客户进行销售,同时向普安纳株式会社、三浦商社和晶迪株式会社支付佣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商业贿赂;(5)各推广商佣金计算范围及计算标准,佣金核算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公司相应出口客户实现销售收入是否具有匹配性;(6)中间客户及推广商的股东及管理人员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是否具有关联关系。要求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公司主要产品为显影液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提高。要求公司代表:(1)结合不同等级显影液(SEMI
G4等级以上)对应的具体下游应用、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目前研发情况,说明公司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及竞争力;(2)说明报告期公司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说明与上游氟产品供应商以OEM的合作模式进行生产销售BOE蚀刻液的商业合理性,销售BOE蚀刻液毛利率的合理性;(4)说明同类产品主要客户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2019年度公司销量增长幅度小于市场需求增长幅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长期不利影响;(6)结合下游行业需求景气情况、环保政策的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客户情况、同行业产能扩展情况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订单变化情况等,说明毛利率增长的趋势是否可持续,是否存在毛利率下滑的风险。要求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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