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发布实施意见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全面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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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党中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安排,是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增强创业板服务实体经济和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全面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运行,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创业板案件的法院,深圳中院8月28日发布了《关于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的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前瞻性,结合各类涉创业板案件的特点,探索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创新和审判机制方法创新,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创业板市场需求的纠纷化解模式和诉讼机制,提出了30条具体举措,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各个领域,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兼顾市场、监管与司法等各方关系。其中重要内容有以下六大方面:
一、试点对涉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意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深圳中院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创业板公司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亦均由深圳中院集中管辖。
二、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干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证券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有关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在民事审判方面,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探索“首恶负责制”,尽量减少因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害。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指使发行人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令上市公司承担限额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工作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对涉创业板证券民事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创业板上市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证券侵权执行案件,先行执行对证券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或个人财产,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司法惩戒力度,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三、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功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涉创业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证券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建立小额速调机制,鼓励证券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意见》提出探索创新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涉创业板案件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涉创业板案件在联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全面提速。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涉创业板案件信息资源共享,重点推进与示范判决机制相配套的快速调解、网上调解、联动调解,推进完善与代表人诉讼机制相配套的诉讼公告、权利登记、损失核定、辅助执行等机制,促进群体性证券纠纷和谐化解。
四、探索创新群体性纠纷审理机制,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意见》提出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在涉创业板公司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判决,以判促调,推动其他与示范案件有相同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平行案件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法院调解或者简化审理裁判等方式高效妥善化解。简化平行案件的庭审程序和判决文书,建立立案时当事人申请书面审理制度,经当事人同意的平行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当事人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可按规定减免。《意见》提出积极实践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与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落实相关案件的专门管辖及移送衔接工作,让“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加大创业板市场违法违规成本、震慑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力武器。《意见》提出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依法支持先行赔付人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违法行为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工作机制。
五、尊重监管政策和业务规则,正确把握市场、监管与司法的关系
《意见》强调充分尊重行政监管机关对涉创业板交易行为及其合法性等与行政监管有关问题的专业认定意见,支持监管机构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确保司法裁判导向与行政监管目标的协调统一。《意见》提出支持证券交易所依法实施自律监管。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持续监管及交易等业务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在审理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在相关案件立案审查时,要准确界定证券领域行政监管及自律监管的范畴、边界以及责任类型,根据行政监管权、自律监管权的不同来源及不同性质,明确涉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引导当事人先行寻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听证、复核。
六、加快构建深圳智慧法院,充分发挥信息化赋能作用
《意见》提出全力推进深圳智慧法院一体化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在线诉讼应用。推动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利用最新的移动互联和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建立庭审同步传译系统、智能合议系统和云端庭审服务系统,实现跨境庭审同步传译和直播、案件智能合议、庭审资料即时下载,不断提升庭审的科技含量和便利程度。深入开展“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试点工作,加强电子卷宗深度运用,切实提升用户体验。探索建立与证券结算登记机构的信息交互系统,在线直接调取交易数据。研发证券侵权纠纷损失计算系统,为涉创业板市场侵权赔偿案件损失赔偿数额计算提供技术支持。
今后深圳中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聚焦公正高效化解涉创业板纠纷,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