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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海翔药业子公司振港染料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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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智慧财经网获悉,海翔药业(002099.SZ)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台州市振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港染料”)于近日收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出具的《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台环(椒)责限字[2020]1-2-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椒罚字[2020]48号)。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对振港染料进行了调查,发现振港染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振港染料:停止生产。

改正方式: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拆除暗管。

期限:送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之日起15日。

振港染料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振港染料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振港染料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在对振港染料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振港染料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应急池和1号、2号生产废水储罐分别进行采样,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应急池水样的PH值、化学需氧量、苯胺类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1号、2号生产废水储罐水样的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甲苯、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类和色度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振港染料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对振港染料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

海翔药业表示,公司已按照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的相关决定,停止振港染料生产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整改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根据此次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自查和整改,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并尽快将环保整改方案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待征得相关环保部门同意后,振港染料将尽快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相关环保部门。根据目前相关安排,振港染料计划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并恢复生产。

(二)公司将加大环保投入,对振港染料环保设施、部分车间、公共系统等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整改期间,公司将组织人员对振港染料环保负责人、污水处理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完善管理制度。

(三)公司已经安排公司及下属各生产厂区进行全面自查,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海翔药业称,振港染料主要从事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生产与销售。受新冠疫情影响,下游纺织、印染企业需求持续低迷,公司惯常留有一定期限库存备货,能够支持一段时间的销售,预计本次振港染料短期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振港染料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交付罚款,罚款将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次受到行政处罚,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将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提高生产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海翔药业提示风险:

截至公告之日,振港染料正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推进落实整改方案,具体复产时间尚未确定。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复产进度延后,将会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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