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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起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ST凯瑞收到《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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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凯瑞(002072.SZ)发布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ST凯瑞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20年5月26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积极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联系、落实该案情况,并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该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代表人:王晨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玲玲,该行员工。

被告(一):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五安路1号三楼10室。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被告(三):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小斐。

被告(四):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王璇。

被告(五):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21层2503-1。法定代表人:吴联模。

被告(六):吴联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330327************。

被告(七):张朱晟,女,1970年6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浙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以及利息26.14万元

(2)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在最高债权数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一)承担,其余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经过:

2016年9月29日,经被告(一)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原告审批同意,给予12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同日,双方签订2016信银杭余贷字第8110880711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20BPs,利率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首个结息日为2016年10月20日。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担保情况:为了保障信贷安全,原告与被告(二)、(三)、(四)、(五)经协商一致,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六)、(七)签订了2016信银杭余人最保字第811088071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14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放款情况:同年9月30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分为600万元、600万元两笔,共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200万元,年利率为5.5%,起息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

展期情况:2017年9月28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归还100万元之后剩余1100万元展期,经审批后同意其展期申请。当日,双方签订2017信银杭余贷展字第811088109174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利率5.7%,贷款展期至2018年9月28日。

2018年11月2日,被告(一)再次申请贷款展期,展期金额900万元。经审批同意该申请,并签订2018信银杭余贷展字第811088158058号《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12个月,展期利率5.7%,到期日延长至2019年9月26日。

还款情况: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被告(一)履行合同约定,定期付息。2019年9月26日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2019年11月21日为最后一次付息。

违约情况: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及时归还造成逾期,已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按照借款合同,以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已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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