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对参股子公司能源科技价值6528.8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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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大洲(000571.SZ)对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ST大洲于2020年8月27日向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能源科技公司价值6528.8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ST大洲于2020年9月1日收到了牙克石法院2020年8月27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0年8月31日签发《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ST大洲
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价值6528.8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财务资助,2018年12月3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又签署了《财务资助协议补充协议》,至2020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加利息合计6528.88万元未归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6528.8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ST大洲
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
申请人*ST大洲于2020年8月27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名下账户、铁路专用线、车辆、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及其工会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6528.88万元,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执行时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3、《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依据(2020)内0782财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31日通知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前往牙克石法院,送达(2020)内0782财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制作诉前财产保全笔录,告知其查封能源科技公司名下所有铁路专用线(牙林线汇流河站与国铁接轨),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抵押、变卖,确需转让、变卖,须经本院准许,并将价款交由本院保管,否则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故该案件已保全完毕。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诉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补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后果。
*ST大洲表示: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对*ST大洲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主要是为确保公司对能源科技公司的财务资助款项能充分足额收回,降低坏账风险,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能源科技公司目前处于缓建停工状态,诉前财产保全不会对能源科技公司本期损益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