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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预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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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智慧财经网获悉,延安必康(002411.SZ)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为:

经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为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关联方,李宗松为延安必康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李宗松控制的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北松)为延安必康的其他关联方。

2015年2月11日和2016年1月15日,新沂必康分别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提交《关于为新沂必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申请》和《关于解决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调拨资金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报告》,称为加快和推动与公司产业链配套的新沂必康项目建设,做好以商业连锁为核心的项目并购储备,申请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李宗松在上述申请和报告上分别签字。2015年至2018年,陕西必康按照李宗松指示,向陕西天佑连锁药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佑)和陕西松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松嘉)累计转出43.40亿元,扣除用于向有关方支付陕西必康销售费用的10.95亿元,剩余32.45亿元中8.17亿元用于支付相关收购款,由陕西松嘉根据新沂必康授权在指定区域内搜集符合条件的标的企业,约定达到并购条件后由上市公司予以收购,但截至调查结束,约定的收购事项并未实施,且相应转出的款项亦未返还上市公司,其余资金主要用于新沂必康投资建设的新医药产业综合体项目。此外,2017年4月12日至4月20日,陕西必康以预付工程款方式向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远大)转款12.52亿元,由新沂远大以提供借款形式通过中间方最终转给关联方江苏北松。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经测算,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安必康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2月5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

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等,还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的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2月10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该项目属于新药研发,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预计2021年完成临床前开发工作,2022年一季度申报临床,2025年完成临床II试验,绿色通道申请生产上市,并提示存在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因素等风险。

延安必康披露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后,上市公司股价于2月5日、6日连续涨停,2月7日最高涨幅9.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7日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上市公司股价由涨转跌,2月7日涨幅1.53%,2月10日、11日跌幅达9.98%、5.65%(2月8日和9日为周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延安必康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账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陕西监管局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李宗松作为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及新沂必康和陕西必康时任董事长,在新沂必康提交《关于为新沂必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申请》和《关于解决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调拨资金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报告》上分别签字,同意向新沂必康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陕西必康向陕西天佑、陕西松嘉的资金划转调拨指令均来自于李宗松,上述资金划转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因此,李宗松虽然不是延安必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利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相关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实际承担了主要决策、组织、策划的角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香兴福、谷晓嘉、伍安军、董文、周新基、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无证据表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案件事实、相关年度报告签字情况、责任人担任职务及实际履职情况等,对延安必康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香兴福、谷晓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周新基、伍安军、董文、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对延安必康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谷晓嘉、香兴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苏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陕西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此外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香兴福、谷晓嘉、周新基、董文、伍安军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延安必康表示,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本次立案调查事项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了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所暴露出的公司内控制度缺陷及执行方面的偏差,公司将积极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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