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浏览次数:855 分类:产经
8月12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加加(002650.SZ)及杨振、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1号)、《关于对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1号)的主要内容
经查,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及关联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71,880万元、为卓越投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77,305万元;2018年2月,卓越投资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5,400万元。
截至目前,商业承兑汇票已结清,违规担保已解除,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归还。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及资金占用均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加加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杨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表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0号)的主要内容
卓越投资系加加食品的控股股东。经查,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加加食品及其全资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违规向卓越投资及关联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71,880万元、违规为卓越投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77,305万元;2018年2月,卓越投资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加加食品资金5,400万元。
截至目前,商业承兑汇票已结清,违规担保已解除,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归还。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及资金占用均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卓越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表示,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ST加加表示,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要求,加强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