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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开展军队保险业务征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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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批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保险机构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指导意见》明确,利用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研究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提高保险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在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框架内,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强的军队单位团体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应当有效分散风险,建立专门的风险数据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专属产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优惠;对保险机构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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