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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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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数年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首次实现了“有法可依”。

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当中包含了二十项涉及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方方面面的具体意见。

“首次在这一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18日表示,由于填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空白,并由十部委联合发布,可以认为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相当于使中国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为“互联网金融”下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为何选择此时出台指导意见?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其中,P2P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成为风险聚集的“风暴眼”。据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今年6月出现问题P2P平台达125家,创历史新高。其中“跑路”和提现困难成为平台出问题最主要的原因。

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大公7月16日公布的P2P平台黑名单公告中,更是将1316家P2P平台纳入“黑名单”,另有307家被纳入“预警平台”。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指导意见此时出台,非常及时、有效。做P2P必须有一个门槛,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杨东指出,意见的出台改变了此前“无法可依”、较为混乱的现象,“因此指导意见将重构市场秩序,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更有利于老百姓的利益”。

指导意见中,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亦特别提出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都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要求。

“要求一定要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这一点是非常严格的。”拥有国家开发银行和江苏省背景的P2P“国家队”开鑫贷副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周治瀚表示,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运行的规范性做出了更高要求,“以前很多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新规出来可能对他们造成一定影响”。

杨东注意到,《指导意见》还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他表示,未来互联网金融立法,亦势必需要与正在进行中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修订,以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立法相联动。

“此次《指导意见》是由十个部委联合发布,应该说在金融监管历史上是极为少见的,这更加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是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杨东指出,正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方面极为广泛,因此需要多部门统合监管,今后也势必需要统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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