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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力药业牵扯合同纠纷 被判支付股权转让款7797.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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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智慧财经网获悉,佐力药业(300181.SZ)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佐力药业于2020年8月5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20】浙05民初85号)、《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件,原告陈欢就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湖州中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此案。

原告:陈欢,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佐力药业。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7797.90万元。

2、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2432.94万元(以7797.9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20年7月9日,自2020年7月10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

事件缘由:

2015年9月9日,原告陈欢(乙方2)、案外人陈照荣(乙方1)与被告佐力药业(甲方)及浙江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关于浙江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之增资暨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2.2、2.3、2.4条约定“丙方的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增至3270万元,新增的770万元出资额由甲方认缴”、“甲方对丙方上述增资完成后丙方估值为2.55亿元,乙方1将其持有的丙方27.46%股权转让给甲方,作价7004.4万元,乙方2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丙方的股权架构:

《协议》第十条“特别约定事项”中第10.4条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后,乙方持有的49%股份以换股或其他方式由甲方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收购,价值根据当时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但不低于本次交易增资后的估值,收购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议》第13.4条同时约定“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未开庭阶段,本次诉讼对佐力药业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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