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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因民间借贷纠纷案,收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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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智慧财经网获悉,ST冠福公布关于收到(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ST冠福(002102.SZ)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滨江法院送达的原告吴晓蓉与被告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内容如下:2018年7月3日,ST冠福控股股东林文智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ST冠福名义与自然人吴晓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吴晓蓉向冠福股份提供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自2018年7月3日起,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00%,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昌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吴晓蓉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划入闻舟实业银行账户。借款完成后,吴晓蓉共收到林文洪还款合计110万元,此后因冠福股份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昌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吴晓蓉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滨江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次诉讼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要求判令冠福股份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尚欠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为664.11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要求为:要求判令冠福股份归还借款本金1943.48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的利息。)。

2、要求判令冠福股份承担原告律师费10万元。

3、要求判令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要求判令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滨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返还原告吴晓蓉借款1943.48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冠福股份支付原告吴晓蓉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冠福股份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万元,由被告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负担。原告吴晓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滨江法院申请退费;被告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滨江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滨江法院将强制执行。

ST冠福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ST冠福表示,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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