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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益贷:行业整顿在即 理财需关注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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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年底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实施,而银监会仅作为指导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引为此,地方金融办将如何接手P2P监管一时间成为业界热门的讨论话题。行业未来的发展如何,众说纷纭。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一旦落地,P2P平台将现转型大潮,那么,百姓理财又该关注哪些变化?请融益贷研究员为我们答疑解难。

变化一:平台不得承诺保本

意见稿在第十条明确,P2P平台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第十五条中指出,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由此看来,未来P2P平台将不再承诺保本,这四字保护伞也随之失效。

变化二:线下业务将被叫停

意见稿明确禁止P2P平台开设线下业务。第十六条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融益贷研究员指出,发布这一规定,是在叫停自称P2P的线下理财公司。

自2006年中国引入P2P至今已历时10年之久,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发布之前,从以往涉及P2P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现,一些自称P2P的犯案公司有广泛分布的线下业务网点,这类公司往往借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同时,网络借贷平台设线下门店后就会发售产品或开展宣传,很容易将一些“不适合的消费者”吸引到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中。叫停线下门店,有利于保护这些随意性较强的投资者。

变化三:信息披露要求具体

意见稿的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较为具体的要求。投资人应高度关注P2P平台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P2P平台经营状况、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等等。一直以来,网贷平台信息披露都比较混乱。此次监管细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有助于投资者判断网贷平台的风险,也助于第三方监管机构跟踪监测,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变化四:平台不能“一倒了之”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网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业务的停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业务的P2P平台,应当提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一条款还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这一规定强调暂停或终止业务的平台在清算时要将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区分处置,从而减少洗牌过程中恶性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面对风险如何合理投资理财,是众多投资者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P2P理财应当学习更多的网络借贷知识,掌握时事把控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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